2011年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网址:gwy.gaokw.com 时间:2011-03-23 整理:公务员

2011年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2011年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招考简章(通知)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除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外,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
(6)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考试。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吗?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但必须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4、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选调生职位?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8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8年以前(含2008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的选调生,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同时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的,可以报考选调生职位。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1年3月27日前取得,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6、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得时间有什么要求?
2011年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在2011年3月27日前取得。
7、“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中的“5年”、“2年”如何计算?
公务员自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足年足月累计时间为5年或2年。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必须是在公务员岗位获得的。
8、如何界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
以报考人员所获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9、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怎样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4月1日到泰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东岳大街西段、新汽车站西)现场办理减免手续。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复印件)。
10、报考人员能否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报名?
报名时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1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12、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用人部门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1年3月30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部门或该部门的其他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13、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与用人部门直接联系。各用人部门咨询电话可以在泰安人事考试网(http://taks.tars.gov.cn)公布的职位表中查询。
14、体检依照何标准进行?如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是否可申请复检?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确定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组织体检。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5、如何办理报到和户籍迁移手续?
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报到手续。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在报到前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按时毕业且未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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