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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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司法部门部分职位对身高、体重、视力的要求标准和体能测试标准将在网上公布。
(6)报考省直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管理办法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文件执行。
(7)对报名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5倍的职位,原则上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及特殊岗位不足报名比例的职位,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报考取消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请考生在3月16日前随时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本人报考的职位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请速与报考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录用处联系。未联系的,视为放弃报考。
四、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一般职位,只考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200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部分职位加试科目分别为《公安基础知识》、《检察基础知识》、《审判基础知识》、《监狱劳教基础知识》,统一纳入公共科目笔试考试,每科独立成卷,满分均为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1、一般职位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
2、加试科目职位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申论成绩×2+专业科目考试成绩)×40%
专业科目的考生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加试微机打字技能测试。报考法检系统法警职位的考生,加试体能测试。
公共科目笔试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参考。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两科,笔试时间拟定在2011年4月24日;加试科目笔试时间拟定在2011年4月2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二)面试。面试形式、内容和组织原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不含法检系统)。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应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将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筛选原则。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不能进入面试。
法、检等系统捆绑计划实行先报职类,后报职位的方式,笔试前报职类,面试前报职位,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选择职位参加面试。
面试后,将笔试总成绩与面试成绩累加合成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稿)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五)公示及录用审批。各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由地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进行录用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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