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能测评由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规定组织实施,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体检人选。对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实行差额体检,各职位差额体检比例见《职位表》,未按规定参加差额体检及复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布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招录单位通知被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
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考生按报考职位录取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设立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监察局驻公安局监察室三人组成的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张小麟(028)8627276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云鹏(028)87706353
成都市公安局:李伟(028)86407424
十、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