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法检系统招录公务员考试公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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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须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7.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24日-26日。面试考务费为80元。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聘)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报考省法院、省检察院职位的,体检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报考市县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由市(州)组织部会同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均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聘)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用的,按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用。

  八、录(聘)用审批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省委组织部发录(聘)用通知,并由招考单位通知录(聘)用者。

  被录(聘)用的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到招考单位报到。被录(聘)用的其他人员凭录(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聘)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聘)用名额不再递补。

  在本次录(聘)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聘)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聘),招考单位不予录(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聘)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各用人单位均设立专门的考录(聘)监督小组,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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