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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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查,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拟录取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七、公示、录取入学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招录院校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服役部队、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再递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优惠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本次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包括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考生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取得专科及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考生,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笔试结束后现场办理教育入学考试加分事宜,请考生留意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告。

  九、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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