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官员财产申报

网址:www.gaokw.com/gwy/ 时间:2010-10-25 整理:公务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财产申报法,也没有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肃贪治腐、防腐倡廉的积极作用。因此,出台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申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也使得该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权威。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过窄。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但是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却远小于它,制度中存在盲区。

 

  第三,财产申报的方式单一。现行政策只规定了日常申报,而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无法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申报不实或者违规申报的处罚责任偏轻。现有政策只规定了对申报人不中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过于温和,对于申报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在立法方面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制定明确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或者行政法规上,应当提高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威,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如果申报财产的主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吻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在现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目前,我们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亲属转移财产,还可以有效打击目前的一些“裸体做官”现象。

 

  第三,增加财产申报的种类。在任职前、任职中、离职时,官员要进行申报,说明其现有的一切财产的来源;离退休后,官员还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接受监督。

 

  第四,财产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当前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

 

  第五,应当加重对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官员,应该引入刑罚处理方法,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刚刚开始,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实属正常,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使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尽快走上法律轨道。


更多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官员财产申报到 公务员申论网查看


喜欢此文的还喜欢。。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06 - 2011 www.gao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一品高考网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93574号